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8号)
2016/10/8 23:15:08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5月1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6月1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集邮票品实物交易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销售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第三条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进入我国境内,按照集邮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集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六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邮票品业务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诚信经营承诺书。
除上述材料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提交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站备案等网络审批管理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固定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其所在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或者备案地为其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有多个集邮票品经营者入场设点,进行集邮票品实物交易的固定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等。
第七条对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登记信息后,统一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暂停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三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应当提前二十日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向活动举办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举办时间、地点和展销、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集邮票品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自治。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二条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注明制作主体信息的集邮品。
包装集邮品应当遵循适度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方式和使用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集邮票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集邮票品宣传。
第十四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及违法失信、被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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