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与人民财险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
2011/1/20 19:59:5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
  上诉人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分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文祥以及被上诉人人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飞翔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南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上海紫江喷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公司)为甲方,南通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托运货物主要为喷铝纸制品,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内容将由甲方在每批货物发运前以货物运单形式予以详细确定。货物起运地点为案外人紫江公司厂区内,卸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以货物运单上的目的地为准),乙方安排的人员前往甲方工厂接货时,甲方须准备一式二份货物运单,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量无误后签字确认。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为从货物装上乙方车辆,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后至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卸货点签收后止,乙方确保甲方货物在此期间完好无损,且不会出现诸如丢失、受潮、碰伤等问题,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同年11月15日,紫江公司向人保分公司投保货运险,人保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次为PYII2009310092040002XX的《货物运输保险单》,紫江公司投保18卷97克素面镭射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0,085.20元,起运日期为2009年11月16日,从上海至湖北省红安县。16日,紫江公司出具1份《货物运单》,该运单注明:起始、目的地为从本司经湖北到达龙乡,发车日期为11月16日,要求到达日期为11月17日,品名为97g银镭射纸无版缝,规格为620,数量为10,497.2kg,件数为9。承运方代表签字一栏内南通分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经办人也签了名。同年11月19日,紫江公司收到由南通公司署名,盖有南通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函,该函表明:“关于发往湖北龙乡纸途中翻车事宜:我司以11月16日承运贵司纸18卷到湖北龙乡车号:鄂AL92XX,当晚到23:00左右装好货发车,16日南京下一整天暴雪,沪宁高速未封闭,车经沪宁高速行驶到离南京出口处3-4公里处,因路面结冰前方有事故发生,路面滑司机刹车直接就翻车,车上的纸大部分翻倒在高速路上,和其它车掉下来的油漆搞在一起。经报警高速路面处理队到现场进行清理,把18卷纸全部转移到一个修理车场,有一部分放在一部车上有水和油漆洒落的车上,一部分放在路边的水土上面。三者造成纸严重损坏。此事给贵司造成的种种麻烦与损失我司深表歉意”。同日,南通公司、南通分公司又分别向紫江公司发出《残值确认函》,该函表明:“我司2009年11月16日从上海紫江喷铝公司发往湖北龙乡97克银7#镭射纸-无版缝(素面)货物,因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货物受损,无法使用。数量: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