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高玻璃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2011/3/20 20:01:2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迪高玻璃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志,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秀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迪高玻璃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文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迪高玻璃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迪高玻璃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从2008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9日,保险标的为玻璃制品、运输工具为卡车、包装条件支架(符合长途运输的标准包装);保险险别为陆上运输货物一切险;每次事故破碎免赔率为保额的3%等。陆上运输货物一切险保险条款规定,除包括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等不负赔偿责任;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地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等。
2008年5月、9月、10月,迪高玻璃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出运的四批货物,因运输中途道路不平,引起车身颠簸造成玻璃破裂,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在扣除保额的3%后都予以了理赔。
2009年1月7日,迪高玻璃公司委托上海兴龙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兴龙公司)将809件玻璃送往北京。对于该批货物,迪高玻璃公司向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了陆上运输货物一切险,保单号ASHH27204XX9Q000001N,保险金额为538,709元,并支付了保费1,700.49元。兴龙公司出具的托运合同单显示281件玻璃无包装。该批货物于2009年1月11日到达北京,收货人验收时发现有部分玻璃已经破损而拒绝接受,迪高玻璃公司即向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的理赔服务网点报案。2009年1月16日,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委托对报损货物进行查勘后出具公估报告,确认北泰大厦有64块玻璃在光的反射下可见玻璃内部有不同程度裂痕;紫檀大厦有9块玻璃在光的反射下可见玻璃边角有破损崩角。2009年3月6日,迪高玻璃公司向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出具索赔函,要求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133,143元。2009年5月6日,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出具拒赔函,称根据迪高玻璃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及查勘报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了解整个运输过程未发生装卸及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受损玻璃基本以崩角为主,且有281件玻璃无包装,由此可确认为“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故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碍难受理此案。迪高玻璃公司要求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不成,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2009年8月12日,兴龙公司出具证明,迪高玻璃公司委托其运输的一车玻璃,玻璃采用铁架包装,架子内侧有软皮胶与玻璃隔开,玻璃面与玻璃面夹泡沫棉,用绳子将玻璃和架子紧固在车厢上;由于运输途中道路不平,引起车身颠簸而造成玻璃碰擦;收货人卸货之前发现部分玻璃破裂、崩角、爆边,客户拒绝接受。
经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对“迪高玻璃公司外运玻璃包装是否符合长途运输包装标准”进行鉴定,该协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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