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上海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
2011/3/20 20:03:0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伟,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平宇,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思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中年,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中适,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兆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思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兆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虎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9日,太保公司与圣戈班磨料磨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公司”)签订“进出口/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单”一份,内容均为打印,保单号C20030035,约定:1、保险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保险标的为ABRASIVES、RAW MATERIAL AND MACHINERY;3、运输路线国内为:上海至港口间、江、浙、沪、北京、东北地区,东莞工厂至广州、中山、虎门等全国各地之间运输;4、保险条件包括国内水、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5、免赔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投保手续为每月5日,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根据上月的实际运输额开立货运清单交给承保人,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承保人不予承担保险责任;7、保费结算,年底根据一年的实际运输额进行多退少补;8、协议的变更,本预约保险单如有变动或修改须在48小时以前书面通知对方等。另,根据双方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2007年12月7日,圣戈班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单,委托天地公司运输17件模具自上海至太原,并选择非保价运输。装箱单上手写了“共17木箱,豫PA26XX,证号412728197903164212,驾驶员刘某某”。12月8日,天地公司转委托思锐公司运输。同日,思锐公司又转委托兆虎公司运输;兆虎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合同书,最终委托刘某某运输。后,刘某某在运输途中车辆发生火灾。12月17日,事发地河北省井陉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2007年12月10日17时15分,刘某某驾驶中型半挂车豫PA26XX行驶至石太高速356公里发生火灾,烧毁模具等货物,经现场勘查和询问当事人,起火原因不明。2008年5月26日,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检验报告,载明:保险运输路线国内上海至江、浙、沪、北京、东北地区,兆虎公司接到17托砂轮运输业务后,找到刘某某承运了其中的14托砂轮,刘某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交通运输公司,发生火灾后,司机报警,据称司机在出事后逃逸,14托砂轮及木箱全部被烧毁,本次14托货物在运输中的损失金额为84万元,无残值。该检验报告附预约保险单等10项附件。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向太保公司出具的检验费发票金额为10,640元。2008年6月11日,太保公司与圣戈班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号ASHH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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