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申旺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
2011/4/24 11:41:5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飞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二(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飞翔、潘灵,被上诉人上海申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6日,案外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甲方)与申旺公司(乙方)签订《运输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国内公路运输(门到门)业务。该协议第一条第三项约定: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为医疗器材,属于怕挤压、易碎、易渗漏的物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的货物无灭失、短缺、污损、损坏或其它影响货物质量的情况发生。如有上述事故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出具有效的货物灭失、污损的破损或短缺证明给甲方。若上述事故发生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货物损失(按货物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货物的增值税)。第十项保险及索赔双方特别约定如下:乙方认可并同意甲方自行购买货物运输意外保险……。同时,乙方应相应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额内的赔偿,即甲方保险公司不理赔的部分,由乙方参照货物价值作全额赔偿,等等。同日,双方又签订《关于车辆运输的安全补充协议》一份,第一条约定:甲方认同乙方为甲方的委托方。任何乙方的分包方在甲方从事货运装卸活动,甲方视作乙方在执行双方的运输协议。乙方的分包方在甲方执行运输协议时发生的安全事件,若责任可归责于乙方的分包方的,由乙方承担。等等。
同年6月19日,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为强生公司投保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签发保单。同年5月24日,承运人上海申胜物流有限公司与申旺公司交接货物后驾驶至长春,途经京沪高速河北沧州东光段不慎起火,货物全部烧毁,价值为人民币309,403.57元。同年7月16日,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综合分析后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结论为“火灾原因不明”。认定依据如下:1、经对运输货物认真清点、核实,未发现有易燃可燃物品。2、对运输车货物包装物进行调查,驾驶员证实完好。3、对驾驶员调查,其提供不出起火物证据。4、火灾现场破坏严重,并经过几次吊卸,形成了两次现场。货物残留物大面积变动,无法判定火灾蔓延痕迹,金属变形痕迹。5、驾驶员提供的起火部位情况,未发现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
嗣后,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向被保险人强生公司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309,403.57元。同年6月10日,强生公司向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损失追偿权转移至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向被保险人强生公司支付货损理赔款后,经强生公司签发《权益转让书》而取得向申旺公司追偿之权利,故该代位权诉讼成立。因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主张追偿的基础关系系强生公司与申旺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协议书》,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申旺公司赔偿货损的依据仅限归责于申旺公司原因所致。现人民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有关火灾现场的证明文本,特别是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不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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