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 II-2章
2009/12/28 8:30:30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 II-1章
构造 - 结构、分舱及稳性、机电设备
A-1 部分
船舶结构
第3-2条 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腐
1 用以下文字取代第3-2条的现有文字和标题: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及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
1 本条第2和第4款须适用于不小于500总吨的下列船舶:
.1 2008年7月1日及之后签订造船合同; 或
.2 如无造船合同,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交船日期为2012年7月1日或之后的船舶。
2 船上配置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和150米及以上长度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须在建造时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及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涂层。该标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215(8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修正,但这样的修正案要按照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附则除第I章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满足生效条件和发生效力。
3 199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油船和散货船上配置的第2款不适用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须符合第MSC.47(66)号决议通过的第II-1/3-2条的要求。
4 保护涂层系统的保养须列入全船保养机制。在船舶的寿命中,保护涂层系统的效能须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验证。”
第II-2章
构造 – 防火、探火及灭火
第1条 适用范围
2 在第2.2.3款中,删去第二次出现的“和”字。
3 在第2.2.4款中,“。” 改为 “;和”。
4 在第2.2款中,在现有第.4项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项:
“.5 第 5.3.1.3.2 和5.3.4条对客船不迟于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日期。”
第 3 条 定义
5 在现有第52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3款:
“53 客房阳台 是单独一个客房的住客专用的开敞甲板处所,并有该客房的直接入口。”
第 4 条 着火可能性
6 在第5.2.3款的末尾加上下列文字:
“但对第9.2.4.2.5条所规定的限度之外的窗户和舷窗,可接受“A-0”级标准。”
7 在第4.4 款中, 在“站”和“须”之间,加上“或如适用于200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 客船的客房阳台”。
第 5 条 火势增大的潜势
8 在第 3.1.2.1 款中, 删去最后一句。
9 加入下列新的第 3.1.3 款:
“3.1.3 客船上的局部舱壁和甲板
3.1.3.1 为实用或艺术处理而分隔处所所使用的局部舱壁或甲板须为不可燃材料。
3.1.3.2 用于屏隔或分隔相邻客房阳台的衬板,天花板和半隔舱壁或甲板须为不可燃材料。200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上的客房阳台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之前符合本款的要求。”
10 在第 3.2.1.1 款第一句中, 在“处所”和“其”之间加入“及客房阳台”,并在该款末尾加上下列新的一句:
“但是,第3.2.3款的规定毋须适用于客房阳台。”
11 在现有第3.2.4.1款中,加上下列新的第 .3项:
“. 3 暴露的客房阳台表面,天然硬木甲板系统除外。”
12 在现有第3.3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3.4 款:
“3.4 客船客房阳台上的家具和陈设
客船上客房阳台的家具和陈设须符合第3.40.1、3.40.2、3.40.3、3.40.6 和 3.40.7 条,除非阳台在符合第7.10 和10.6.1.3条的固定式压力喷水和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保护之下。200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之前符合本款的要求。”
第6 条 发烟潜势和毒性
13 现有第2款重新编为第2.1款。
14 在新编的第2.1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2款:
“2.2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上, 客房阳台除天然硬木甲板系统之外的暴露表面上所用的油漆、清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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