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例4
2013/9/4 10:35:35
交通运输部**救助局诉舟山**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3)海事初字第7号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事初字第7号
原告交通运输部**救助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滨江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号之***房,该单位法律事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新凤凰**巷**号***房,该单位法律事务室职员。
被告舟山**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某厂基弄*号。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原告交通运输部**救助局诉被告舟山**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7日,被告所属的“长海舟18”号轮在原告所属的北海救助基地码头对开水域抛锚避风防台,因受第13号强台风“启德”袭击,加上被告船上仅留一名船员,无法采取有效的防台措施,导致船舶走锚漂向原告所属基地码头。1515时,“长海舟18”号轮与原告所属基地码头东端发生碰撞,1540时从码头东端刮碰到码头西端,造成原告所属的基地码头胸墙等处不同程度的破坏。该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在台风来临时未配备足够的船员,在船舶受到风浪袭击时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抗台风,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应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码头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认定码头受损修复的合理费用为171万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6万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承担“长海舟18”号轮碰撞北海基地码头侵权损害赔偿的鉴定费28.6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所属的北海基地码头及附属设施修复费用17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年利率计算);三、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在诉讼中产生的船舶看管费、靠泊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对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就码头受损情况作出的检测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该鉴定结论对码头修复费用为171万元的估算价格偏高,修复费用140万元比较合理。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原告单位性质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北海基地海域使用权许可证,证明被碰撞码头合法使用土地的事实;
证据3、北海基地建设规划许可证,证明被碰撞码头合法规划用地的事实;
证据4、北海基地土地使用权证,证明被碰撞码头所有权人是原告的事实;
证据5、“长海舟18”号轮国籍证书;
证据6、“长海舟18”号轮所有权登记证书;
证据5、6证明“长海舟18”号轮所有权人是被告的事实;
证据7、“长海舟18”号轮碰撞及损坏照片,证明“长海舟18”号轮碰撞原告基地码头及基地码头受损的事实;
证据8、关于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码头被“长海舟18”号轮碰撞破损的海事事故报告,证明被告所属“长海舟18”号轮是碰撞原告基地码头的侵权责任主体;
证据9、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证明被告舟山**船务有限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10、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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