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运价”的猫腻在哪里?
2011/2/21 11:52:42
大概在六年前,中国大陆出口到日韩、香港等地的集装箱运价中开始出现了一种怪现象:“零运价”和 “负运价”。“零运价”是说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不用给钱,“负运价”就更绝了,还可以得到承运人的“倒贴”。央视《焦点访谈》在2006年9月做过一期专访,上节目的船企老总们大倒苦水,异口同声地谴责恶性竞争导致的负运价现象,而这种恶性竞争则是由于航线由审批放宽为报备,运力过剩所致,害得他们每天要赔上一辆宝马轿车。
三年过去了,这几条航线的负运价现象并无改变,那些航线经营者现在的状况又如何?不必担心,多数仍在继续经营,有的公司船队规模还扩大了。难道它们都疯了,对赔上千辆宝马车的买卖依然如此钟情,甚至不惜加码投入以便亏得更多?
央视节目主持人当时已经察觉,节目旁白:“竞争各方在对外时,都没有什么真话”。是的,世界上哪有免费的午餐?要是天上真的掉下这种馅饼,只需往日本发运空箱子,每个返还二百美元,岂不人人都脱贫了?真相说穿了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承运人向托运人承诺“零运费”或“负运费”,货到目的港后却要向收货人收取高于正常进口手续费的费用,业界俗称“目的港高收”,境内损失境外补。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凭提单到承运人的代理处换取“提货单”,此时承运人的代理会在发放“提货单”时开具名目繁多的提货收费项目,常见的有文件费、码头操作费等一系列附加费,收货人此时不付这些费用也就意味着提不到货,往往只好妥协。也就是说,负运价加上这些畸高的附加费,总运价还是正的,一点也不便宜,往往还贵了。
人们不禁要问,收货人吃了一次哑巴亏后,理应向发货人索赔,至少在以后的贸易合同中加入保护性条款,或干脆指定启运港承运人,为什么继续选择吃亏?可以说,大部分收货人确实采取了防御措施,譬如多数美国的收货人维权意识明确,商业道德标准也比较单纯,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很难在这些地方流行。日韩等地的部份收货人也采取了相同或类似的措施,但另一部分收货人却发现光指定启运港承运人并不彻底解决问题,发货人会寻找种种藉口阻挠、干扰货物的出运,造成船期上的拖延和启运港内陆运输成本的上升,不如继续选择发货人喜欢的方式,任凭发货人去指定承运商,只要借此将货价压低,就可以抵消目的港被宰的损失,甚至货价的下跌幅度还可能高于目的港高收的比例。
既然如此,其实并未占到便宜的发货人为什么还那么起劲选择承运人的权利呢?理由很简单,“负运价”带来的回扣部份进了私人的口袋,部份成了发货人的另类收入。作为企业的发货人,具体出口运输的业务还是靠具体的经办人员在操作,这些经办人员就是“负运价”的得益者之一,而始作俑者则是目的港的进口货运代理商,他们通过启运港的出口货物承运人,将好处分流到出口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经理人员头上。显然,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贿赂,但因多绕了一个弯且每笔金额有限,所以进不了警方的视线。出口企业的领导或老板们心知肚明个中缘由,但也没办法过分约束手下,水至清则无鱼了。于是只要“高收”的幅度以及高收带来对出口货价的冲击在领导或老板心目中“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也就睁一眼闭一眼了。
显然,实现“负运价”赢利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目的港代理,只有通过他们的“高收”,才能将“负运价”变成“三得利”的现实,也即目的港代理、承运人、发货人及其经理人员通过这种商业噱头从中得利。这些航线的目的港代理以华人公司为主,在人脉和语言上方便和大陆的出口企业或承运商串谋。
说到承运人,这里要区分说明一下。海上贸易的承运人分为海上承运人(船公司)和无船承运人两种。如果船公司坚决不参与这种目的港高收的商业把戏,则无船承运人在整箱运输上玩“负运价”花招的难度就增加了,占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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