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执法严查恶性杀价
2012/8/16 11:29:50

  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严禁国际航运企业、无船承运企业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严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际航运企业在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通知要求,国际航运企业、无船承运企业要依法履行运价报备义务,严格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杜绝无经营资质擅自开展经营的行为,严厉查处恶性杀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