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
2012/1/27 14:08:24
上海市 人民法院
拍卖机构选择方法告知书
2005年 9 月 1 日 ( ) 执 号
申请人(自然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住 址
申请人(法人)
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
申请裁判文书案号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事项
详见申请执行表
告
知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物、债权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本案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或者直接由人民法院采取电脑配对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两种方式均应在法院审查确定的、符合司法委托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册中确定拍卖机构。申请人可能在本表中作出明确的选择,申请人未选择协商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或不作选择的,届时法院将直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请在两种方式中
作出选择(√)
1、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拍卖机构( )
2、法院采取电脑配对方式随机确定拍卖机构(√ )
申请人签名
李四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