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运立法对我国航运业的启示
2011/3/20 16:22:20
作为世界上航运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一直重视航运立法,制定了《1916年航运法》、《1920年商船法》、《1928年商船法》、《1936年商船法》、《1954年货载保留法》、《1970年商船法》、《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1984年航运法》、《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1998年航运改革法》等数十部法律和不计其数的法规、规章、政策。研究美国航运立法,对于加强我国相关航运立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航运管理制度是有所裨益的。
美国航运立法的主要特点
1.美国的国内水路运输立法,体现了浓厚的国家保护主义色彩,在保护国家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强调发挥美国商船队的作用,以保障国内水路运输。
一是重视保护国家运输安全。美国海外进出口货物总量的95%是通过远洋运输,通过内河航运完成的货物周转量则始终保持在国内货运量的13%左右。特别是在原油及相关制品、煤炭运输等资源方面,水路运输以其运费低、载运量大、能耗少、环保性强等方面的特点,在所有运输方式中占据了显著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航运业在美国的具有重要的国家战略地位,无论是从美国有关航运法律规定,还是从有关监管机构的职责来看,美国均是将保障国家安全作为航运业发展的首要目的。二是通过立法限制外资进入国内水路运输。三是在实现上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目标的前提下,美国对内奉行市场调节和自由竞争的立法原则,对本国船公司从事国内商业水运并没有实行过多的干预政策,而是放松管制,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来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同时注意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2000年以来,随着美国经济进入了又一个繁荣期,其国内货运量增长了55%。由于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高速公路造价飞速上涨,美国公路建筑费用一度高达每英里3200万美元,与此同时,公路运输网络压力的大幅度增加,美国内地公路交通频繁拥堵和交通事故发生率之高已不再是新闻。此外,位于美国内陆腹地的铁路运输网络也由于基础设施赶不上最近几年美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增长率,同样面临着运力紧张的问题。因此,扩大沿海运输船队运力,减轻内陆运输压力也成为美国制定航运业立法和相关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重要价值目标。近年来,美国联邦运输部海运管理局从运输市场的需求出发,推行一项"海上高速公路计划",虽然美国专家并不愿意承认这是带有国家干预色彩的运力调控手段,但从其采取的措施和希望取得的效果来看,毫无疑问,这一计划明显属于我们所说的"运力调控"。
2.在港口建设和规划方面,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通过信息共享、磋商机制等有效方式鼓励不同港口的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美国,港口实行属地管理。联邦政府没有全国统一的港口规划和管理,这些工作由各地方(州、郡、市)港口管理局负责,也无需任何部门审批。所谓的港口规划一般是指市场规划而不是建设规划,主要内容是市场分析、战略目标和对策。美国交通部海运管理局负责重点制定一些关键领域如国防、造船、多式联运、国际贸易等方面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也属于市场规划一类。
在港口具体的经营管理上,由州(郡、市)政府成立港口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经营港口。其使命主要是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最终达到增加税收,增加消费的目的。港口管理局一般由港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有的由选民选出,有的由相应级别的政府机构任命。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各个港口管理局很注意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磋商机制。为此,港口管理局专门成立了美国港口管理局协会,通过这个组织,他们之间通过互相交流、共享有关港口使用、货物吞吐量等信息,来减少重复规划、建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3.在航运贸易方面,美国立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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